最近,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印發了《縣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基本標準》和《縣醫院醫療服務能力推薦標準》。這兩大《標準》均是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〔2015〕70號)而制定的。衛計委在下發的通知中明確要求,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遵照執行。
兩大《標準》對縣醫院的科室設置、人員配置、醫療技術水平、設備設施、醫療服務、醫療質量管理、信息化建設方面均有細致規定。其中,就與醫療器械行業直接相關的設備設施方面,我們梳理如下:
1、不管是《基本標準》還是《推薦標準》,縣醫院的設備設施得包括四個組成部分:基本設備設施、病區基本設備、病房單元基本設備,以及專科設備。
2、在前三大基本設備上,《基本標準》和《推薦標準》一致。只不過《推薦標準》需要的數量更多。
基本設備設施包括:門急診能夠提供輪椅、推車、拐杖、助行器、助聽器、老花鏡等設備設施。
病區基本設備包括:按需要配置治療車、病歷車、搶救車、藥物振蕩器、床單位消毒器、監護儀等設備。
病房單元基本設備包括:供氧終端、吸引終端、輸液架、呼叫器。
3、在專科設備的配置上,《基本標準》和《推薦標準》的規定如下圖。






以上根據衛計委了《縣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基本標準》和《縣醫院醫療服務能力推薦標準》整理。